錯誤的墮胎主張
翻譯:張美娜、徐菲

主張:「身體是我的。」
反駁:女人的身體不會有兩顆跳動的心臟,兩種血型,兩個頭,四隻眼,四隻手臂和四條腿。一個孕婦加上她的孩子才擁有這些,而且還擁有更多。如果她懷有男嬰,情況又如何?那不是她的身體……而是獨一無二的嬰孩,在她的子宮裡生長。
主張:「那只是個胎兒。」
反駁:胎兒(fetus)的拉丁文字義是「小人兒」(little
one),是指受孕八週的未出生嬰兒。韋氏詞典(Webster’s
Dictionary)指胎兒「已完成早期的發育階段,形成出生前的基本模樣。」有些人似乎已經忘記,他們自己曾是「胎兒」,在子宮中生活和成長。如果因為他們「只是胎兒」而遭打掉,是否沒有問題?
主張:「墮胎既然合法,因此也是正確的。」
反駁: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許多大事上作出錯誤決定,然後又推翻自己的判斷。還記得有關奴隸的斯科特(Dried
Scott)案嗎?如果最高法院突然宣布虐兒和強姦是合法的,是否表示這些行為是正確的?我們會否無視這些不公義行為,不保護無辜?
主張:「自由選擇」、「婦女有選擇權」
反駁:我們怎能說自己有「自由」或「權利」殺死一個無辜的嬰兒?墮胎的唯一選擇,就是決定嬰兒的死活。此外,那些維護「自由選擇」的人根本表裡不一。為甚麼他們只在墮胎一事上,爭取絕對的自由選擇呢?如此推理,那麼人們也有權利「選擇」吸毒(「身體是我的。」)或賣淫嗎?人道的社會不會告訴人民,他們可「自由選擇」殺死自己的子女。選擇有對錯之分。在近代歷史上,奴隸主人和納粹分子認為他們有「權利」作出一些極度錯誤的選擇,因此使數以百萬計的無辜者喪生。這些可怕的選擇害死了許多奴隸、猶太人及嬰兒。
主張:「政府不應干預。」
反駁: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,我們每個人都享有「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,是不可剝奪的。」湯姆•傑佛遜(Thomas
Jefferson)這樣定義政府的角色:「政府首要和唯一的目標,就是保障人類的生命和幸福,而非予以破壞。」政府應保護我們所有人,尤其是當我們尚未出生、最易受傷害的時候。
主張:「貧窮的女人需要救濟金(你們的稅款)來支付墮胎費用,這樣她們才不會受到歧視。」
反駁:富有的人有能力購買可卡因和嫖妓。這樣說,政府也應強制納稅人為窮人負擔這些費用嗎?墮胎其實是最殘酷的虐兒行為,不但殺死嬰兒,也使母親終生受傷。如果窮人無法承擔墮胎費用,是他們及他們的子女的福氣,因為他們不會成為這場血腥屠殺的受害者。
主張:「我個人反對墮胎,但是我不想把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於人。」
反駁:那麼,像強姦、搶劫、虐兒、縱火和謀殺等這些道德課題又如何呢?如果有政客評論種族主義說「我個人反對,不過……」,結果會怎樣?他們會立即遭攆走!奴隸制度又如何?如果主張廢除奴隸制度的人也說「我個人反對,不過……」,那麼美國還有一些州仍充斥着奴隸。其實,所通過的每條法例均訂出一些規範,反映了某些人(或立法機關)的道德標準。如果政客對違反自己道德觀的議案不投反對票,其實一點也不誠實。
主張:私隱權──最高法院在1973年宣佈,在墮胎一事上,女性根據憲法擁有其私隱權。
反駁:法院錯了。誰也無權「私下」傷害或殺死另一個人。私隱權是否容許父母在家裡「私下」虐待、凌辱或殺死親生子女?為何不是這樣?難道他們沒有「私隱權」?在羅伊對韋德(Roe
v. Wade)案中,法院怎能判斷未出生的孩子不是人呢?他們也擁有財產繼承權,有權免受染上毒癮的母親傷害,有權不被醉酒的司機撞死,並擁有其他許多權利。有些州甚至制訂完整的法律,陳述各種傷害未出生孩子的罪行,從孩子受孕起,保護他們免受疏忽、蓄意傷害或死亡威脅。
主張:「斯科特」案(Dred Scott)與羅伊對韋德案不能相提並論。
反駁:兩宗案件可以相提並論,因為最高法院同樣犯了錯誤,否定了不可剝奪的權利。1857年,法院審理斯科特案時,宣判奴隸制度是合法的,並判決黑人是奴隸主人的私有財產。這是最高法院所犯的嚴重錯誤,否定了非洲裔美國人一種最基本的人權,就是自由的權利。在羅伊對韋德案中,最高法院又再犯錯,否定某一類別的人(未出生的嬰兒)一種最基本權利,就是生存的權利。
主張:「如果禁止合法墮胎,婦女將會接受危險的黑市墮胎。」
反駁:根據美國疾病控制中心的資料,在1972年,即最高法院宣布墮胎合法化之前的一年,共有39名婦女死於非法墮胎。尼芬遜醫生(Dr
Bernard Nathan son)是全美墮胎權行動聯盟(National
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)的創辦人之一。他承認說,他的組織在1972年於美國最高法院作證時撒謊,誇大了死於非法墮胎的婦女的人數。「我們說死亡數子是每年5,000至10,000。我得承認,我知道這數字是捏造的……當時這個數字有利用價值,而且獲得廣泛接受,那麼為何要予以更正,提供真實的數據?」雖然有人主張,墮胎合法化為婦女更安全,可是他們沒有指出每年有大批婦女接受所謂安全合法的墮胎手術後,身體受創甚至死亡。《Lime
5》一書記載了280宗婦女個案,她們接受墮胎手術時受傷或死亡,或是遭施手術者性騷擾(詳情請參閱第18頁或瀏覽www.prolife.com)。過去為婦女施行墮胎手術的艾弗特(Carol
Everett)聲明說:「我在這行業工作的最後十八個月(她在1982年於德克薩斯州經營四間墮胎中心),我們每月完成500次墮胎手術;每500名婦女當中,就有1名死亡或傷殘。」
主張:強姦和亂倫──「為強姦或亂倫的受害者墮胎,應該是合法的。」
反駁:我們應謹記,因強姦或亂倫而成孕的孩子,與其他孩子沒有分別,同樣是人。里爾頓醫生(Dr
David Reardon)指出,當孕婦處於這類生命的危機時刻,墮胎是最差的「解決方法」。墮胎使問題更複雜。墮胎是叫她傷害無辜的親兒,也不能抹去強姦的痛苦記憶。如果有個粗心的司機撞死一個小孩子,後來發現這個孩子是因強姦成孕的,那麼司機應負的責任是否可以減少?孩子的死是否沒有那麼不幸?
主張:「這是婦女的問題,男人不應發表意見。」
反駁:每個孩子都有母親和父親。為甚麼父親遭剝奪身為人父的權利?為甚麼男人不應該保護無辜的弱小呢?美國維護生命運動的成員過半是婦女,她們也邀請男士加入。許多婦女參加維護生命運動,是因為她們發現自己選擇墮胎是非常錯誤的。她們親身經歷墮胎的痛苦,也邀請男士幫助揭發墮胎的真相,以免更多婦女和嬰兒成為受害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