错误的堕胎主张
翻译:张美娜、徐菲
![]()
主张:「身体是我的。」
反驳:女人的身体不会有两颗跳动的心脏,两种血型,两个头,四只眼,四只手臂和四条腿。一个孕妇加上她的孩子才拥有这些,而且还拥有更多。如果她怀有男婴,情况又如何?那不是她的身体……而是独一无二的婴孩,在她的子宫里生长。
主张:「那只是个胎儿。」
反驳:胎儿(fetus)的拉丁文字义是「小人儿」(little one),是指受孕八周的未出生婴儿。韦氏词典(Webster’s Dictionary)指胎儿「已完成早期的发育阶段,形成出生前的基本模样。」有些人似乎已经忘记,他们自己曾是「胎儿」,在子宫中生活和成长。如果因为他们「只是胎儿」而遭打掉,是否没有问题?
主张:「堕胎既然合法,因此也是正确的。」
反驳: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许多大事上作出错误决定,然后又推翻自己的判断。还记得有关奴隶的斯科特(Dried Scott)案吗?如果最高法院突然宣布虐儿和强奸是合法的,是否表示这些行为是正确的?我们会否无视这些不公义行为,不保护无辜?
主张:「自由选择」、「妇女有选择权」
反驳:我们怎能说自己有「自由」或「权利」杀死一个无辜的婴儿?堕胎的唯一选择,就是决定婴儿的死活。此外,那些维护「自由选择」的人根本表里不一。为甚么他们只在堕胎一事上,争取绝对的自由选择呢?如此推理,那么人们也有权利「选择」吸毒(「身体是我的。」)或卖淫吗?人道的社会不会告诉人民,他们可「自由选择」杀死自己的子女。选择有对错之分。在近代历史上,奴隶主人和纳粹分子认为他们有「权利」作出一些极度错误的选择,因此使数以百万计的无辜者丧生。这些可怕的选择害死了许多奴隶、犹太人及婴儿。
主张:「政府不应干预。」
反驳: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,我们每个人都享有「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,是不可剥夺的。」汤姆‧杰佛逊(Thomas
Jefferson)这样定义政府的角色:「政府首要和唯一的目标,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命和幸福,而非予以破坏。」政府应保护我们所有人,尤其是当我们尚未出生、最易受伤害的时候。
主张:「贫穷的女人需要救济金(你们的税款)来支付堕胎费用,这样她们才不会受到歧视。」
反驳:富有的人有能力购买可卡因和嫖妓。这样说,政府也应强制纳税人为穷人负担这些费用吗?堕胎其实是最残酷的虐儿行为,不但杀死婴儿,也使母亲终生受伤。如果穷人无法承担堕胎费用,是他们及他们的子女的福气,因为他们不会成为这场血腥屠杀的受害者。
主张:「我个人反对堕胎,但是我不想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。」
反驳:那么,像强奸、抢劫、虐儿、纵火和谋杀等这些道德课题又如何呢?如果有政客评论种族主义说「我个人反对,不过……」,结果会怎样?他们会立即遭撵走!奴隶制度又如何?如果主张废除奴隶制度的人也说「我个人反对,不过……」,那么美国还有一些州仍充斥着奴隶。其实,所通过的每条法例均订出一些规范,反映了某些人(或立法机关)的道德标准。如果政客对违反自己道德观的议案不投反对票,其实一点也不诚实。
主张:私隐权──最高法院在1973年宣布,在堕胎一事上,女性根据宪法拥有其私隐权。
反驳:法院错了。谁也无权「私下」伤害或杀死另一个人。私隐权是否容许父母在家里「私下」虐待、凌辱或杀死亲生子女?为何不是这样?难道他们没有「私隐权」?在罗伊对韦德(Roe v. Wade)案中,法院怎能判断未出生的孩子不是人呢?他们也拥有财产继承权,有权免受染上毒瘾的母亲伤害,有权不被醉酒的司机撞死,并拥有其它许多权利。有些州甚至制订完整的法律,陈述各种伤害未出生孩子的罪行,从孩子受孕起,保护他们免受疏忽、蓄意伤害或死亡威胁。
主张:「斯科特」案(Dred Scott)与罗伊对韦德案不能相提并论。
反驳:两宗案件可以相提并论,因为最高法院同样犯了错误,否定了不可剥夺的权利。1857年,法院审理斯科特案时,宣判奴隶制度是合法的,并判决黑人是奴隶主人的私有财产。这是最高法院所犯的严重错误,否定了非洲裔美国人一种最基本的人权,就是自由的权利。在罗伊对韦德案中,最高法院又再犯错,否定某一类别的人(未出生的婴儿)一种最基本权利,就是生存的权利。
主张:「如果禁止合法堕胎,妇女将会接受危险的黑市堕胎。」
反驳: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资料,在1972年,即最高法院宣布堕胎合法化之前的一年,共有39名妇女死于非法堕胎。尼芬逊医生(Dr Bernard Nathan son)是全美堕胎权行动联盟(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)的创办人之一。他承认说,他的组织在1972年于美国最高法院作证时撒谎,夸大了死于非法堕胎的妇女的人数。「我们说死亡数子是每年5,000至10,000。我得承认,我知道这数字是捏造的……当时这个数字有利用价值,而且获得广泛接受,那么为何要予以更正,提供真实的数据?」虽然有人主张,堕胎合法化为妇女更安全,可是他们没有指出每年有大批妇女接受所谓安全合法的堕胎手术后,身体受创甚至死亡。《Lime 5》一书记载了280宗妇女个案,她们接受堕胎手术时受伤或死亡,或是遭施手术者性骚扰(详情请参阅第18页或浏览www.prolife.com)。过去为妇女施行堕胎手术的艾弗特(Carol Everett)声明说:「我在这行业工作的最后十八个月(她在1982年于得克萨斯州经营四间堕胎中心),我们每月完成500次堕胎手术;每500名妇女当中,就有1名死亡或伤残。」
主张:强奸和乱伦──「为强奸或乱伦的受害者堕胎,应该是合法的。」
反驳:我们应谨记,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的孩子,与其它孩子没有分别,同样是人。里尔顿医生(Dr David Reardon)指出,当孕妇处于这类生命的危机时刻,堕胎是最差的「解决方法」。堕胎使问题更复杂。堕胎是叫她伤害无辜的亲儿,也不能抹去强奸的痛苦记忆。如果有个粗心的司机撞死一个小孩子,后来发现这个孩子是因强奸成孕的,那么司机应负的责任是否可以减少?孩子的死是否没有那么不幸?
主张:「这是妇女的问题,男人不应发表意见。」
反驳:每个孩子都有母亲和父亲。为甚么父亲遭剥夺身为人父的权利?为甚么男人不应该保护无辜的弱小呢?美国维护生命运动的成员过半是妇女,她们也邀请男士加入。许多妇女参加维护生命运动,是因为她们发现自己选择堕胎是非常错误的。她们亲身经历堕胎的痛苦,也邀请男士帮助揭发堕胎的真相,以免更多妇女和婴儿成为受害者。
![]()